大兴拆迁案例二

时间:2023-05-06 10:22:28     作者:

阿莲向阿财购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,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,协议签订后阿莲付清了房款22万元,阿财交付了钥匙,因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,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。现该房屋已经可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,阿莲多次找阿财要求其领取不动产证,然后配合过户给阿莲,阿财要求加价为由不肯办证及过户。阿财之妻阿兰在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年去世,阿华、阿妹、阿芬分别是阿兰的子女。阿莲认为,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,阿财以及其三位子女应按合同履行办证过户义务。

法院认为,阿莲与阿财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认定为有效合同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,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等义务。现阿财的妻子阿兰已过世,阿华、阿妹、阿芬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,应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协助阿莲将涉案房屋过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