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2023-05-10 11:40:36 作者:
阿贤将其拆迁安置方出售给阿泉,并交付了房屋。后阿泉又将房屋出售给阿正。阿正按照约定向阿泉全额支付了购房款,阿泉继而向阿正交付了房屋。目前房屋由阿正居住使用。之后,阿正与阿贤又补签了一份《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》,约定阿贤将房屋出售给阿正。现阿正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及过户。
法院认为,案涉房屋实际由阿贤出售给阿泉,阿泉又出售给阿正,产生了两次买卖关系,各方对此系明知。阿贤与阿正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,因此阿正要求确认其合法效力并据此要求过户,本院碍难支持。
借鉴意义:在实务中,房东将房屋出售给购房人之后,购房人又将房屋转售给第三人,其中存在两笔交易。为了避免产生两笔交易税费,购房人会安排房东另外再与第三人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。当法院通过调查查明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之后,对第三人直接要求房东将房屋办理过户的请求不予支持。